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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北小,2838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小字第2838號 原 告 林聰瀚

被 告 謝祖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5年8月20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法 官 羅富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戴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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