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簡字第359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仕翰即德益法律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秉家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法 官 羅富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戴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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