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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北簡,5375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537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李奎樺

被 告 童梁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27日上午9時42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法 官 羅富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戴子清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EV%2C115%2C%E5%8C%97%E7%B0%A1%2C5375%2C202609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