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簡字第6574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佰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添財 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顏家鈴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法 官 羅富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戴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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