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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EV,115,北補,2124,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6:2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補字第2124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怡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為新臺幣(下同)6萬7,83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戴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