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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CEV,115,潮補,1120,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6:2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鄭至呈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書記官 李家維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潮補字第1120號原 告 鄭至呈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