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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附民,1780 裁判日 2026-09-04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780號原 告 陳宥任被 告 王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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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昭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上列被告王安倫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易字第6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永盛法 官 邱逸先法 官 陳薇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蔡佩珊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DM%2C114%2C%E9%99%84%E6%B0%91%2C1780%2C20260904%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