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26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孔信凱繳交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後釋放,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00號。
一、裁定理由如附件一所載。
二、被告經訊問後,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事由,惟本院審酌相關卷證,認無羈押之必要,爰依同法第101條之2之規定,逕命被告具保、限制住居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楊竣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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