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9號原 告 高珮玹被 告 麥明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簡字第2576號【原案號115年度審交易字第1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法 官 許怡萍 法 官 郭振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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