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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4,重上,80 裁判日 2026-09-03 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80號 上 訴 人 黃英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國忠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陸拾柒元,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程式。另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明確。

二、本件上訴人黃英豪於115年8月31日對於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80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查,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關於駁回其如附表二之訴部分,並聲明前開廢棄部分,應改判如附表二所示,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均為返還如附表一所示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其訴訟目的一致,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自應以起訴時系爭不動產之價值為準。又本件於112年12月1日前即已繫屬,故本件仍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亦即不分起訴前、後,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均不併算其價額。從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如附表一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9,6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2,267元(依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等規定計算),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法 官 何佩陵法 官 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陳雅芳

附表一(系爭建物): 編號 建 物 標 示 權利範圍 起訴時 建物課稅現值 1 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街106巷2號地下樓之1) 全部 218,100元 2 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街106巷2號地下樓之2) 全部 344,300元 3 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街106巷2號地下樓之3) 全部 139,000元 4 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街106巷2號地下樓之4) 全部 695,500元 5 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街106巷2號地下樓之5) 全部 1,452,700元

附表二:(黃英豪上訴聲明) ㈠先位聲明 ⒈被上訴人黃國忠應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建物交付予黃英豪,並應自109年2月11日起至交付上開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24,803元元之損害金。 ⒉被上訴人大統名人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應將如附圖編號237所示停車位及編號乙、丙所示空地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並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及空地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350元之損害金。 ⒊被上訴人顏仲良應將如附圖編號1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並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之損害金。 ⒋被上訴人王福建設有限公司、鄭凱文應將如附圖編號2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並應自113年11月13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黃英豪3,000元之損害金。另被上訴人王福建設有限公司、林玉琴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3年11月12日止,按月連帶給付黃英豪3,000元之損害金。 ⒌被上訴人楊嘉芳應將如附圖編號4及12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並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黃英豪6,000元之損害金。 ⒍被上訴人陳麗玲、何旻樺應將如附圖編號5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何旻樺並應給付黃英豪66,000元及自113年2月21日(即黃英豪113年2月20日民事準備書㈣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陳麗玲與何旻樺另應自110年11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黃英豪3,000元之損害金。 ⒎被上訴人玖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朱許美枝應將如附圖編號6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並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黃英豪3,000元之損害金。 ⒏被上訴人許文華、邱仁地應將如附圖編號7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許文華並應給付黃英豪114,000元,及自113年2月21日(即黃英豪113年2月20日民事準備書㈣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許文華與邱仁地另應自112年3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黃英豪3,000元之損害金。 ⒐被上訴人陳來平應將如附圖編號11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並應給付黃英豪109,250元,及自113年2月21日(即黃英豪113年2月20日民事準備書㈣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陳來平與林松弘應自112年3月1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止,按月連帶給付黃英豪2,875元之損害金。陳來平另應自114年5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2,875元之損害金。 ⒑被上訴人林榮峰應將如附圖編號13及14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並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6,000元之損害金。 ⒒被上訴人羅淑珍應將如附圖編號16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並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之損害金。 ⒓被上訴人鄭凱文應將如附圖編號35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並應自113年11月13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之損害金。另被上訴人林玉琴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3年11月12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之損害金。 ⒔被上訴人楊鳳琴應將如附圖編號37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並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之損害金。 ⒕被上訴人顏述堃應將如附圖編號39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並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之損害金。 ⒖被上訴人廖玉梅應將如附圖編號40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並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黃英豪3,000元之損害金。 ⒗被上訴人郭美倫應將如附圖編號235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並應給付黃英豪77,625元,及自113年2月21日(即黃英豪113年2月20日民事準備書㈣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郭美倫與陳盈貝應自111年4月1日起至113年2月28日止,按月連帶給付黃英豪2,875元之損害金。郭美倫另應自113年3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2,875元之損害金。 ⒘被上訴人周佳倩應將如附圖編號236號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並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之損害金。 ⒙被上訴人符傳德應將如附圖編號238號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並應自109年2月13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2,875元之損害金。 ⒚被上訴人王連聲應將如附圖編號A1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並應給付黃英豪144,000元,及自113年2月21日(即黃英豪113年2月20日民事準備書㈣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另應自113年1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之損害金。 ⒛被上訴人王連聲應將如附圖編號A2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王連聲與王俊銘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止,按月連帶給付黃英豪2,542元之損害金。王連聲另應自114年5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2,542元之損害金。  被上訴人沈祐潤應將如附圖編號B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並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之損害金。 被上訴人楊丁吉、李秀英應將如附圖編號C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並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黃英豪3,000元之損害金。 被上訴人張理民、梁瓊文應將如附圖編號D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梁瓊文並應給付黃英豪42,000元,及自113年2月21日(即黃英豪113年2月20日民事準備書㈣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張理民、梁瓊文另應自110年3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黃英豪3,000元之損害金。 被上訴人張星華、黃啟彰應將如附圖編號E所示停車位遷讓交還予黃英豪,並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停車位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黃英豪3,000元之損害金。  被上訴人黃國忠及如附表三所示被上訴人顏仲良等32人,就如附表三所示顏仲良等32人應給付之第2項至第24項之損害金,如其中一被上訴人清償,則於其清償範圍內,其他被上訴人同免其責任。 ㈡備位聲明 ⒈被上訴人顏仲良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其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1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 ⒉被上訴人鄭凱文應自113年11月13日起至其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2、35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6,000元。另被上訴人林玉琴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3年11月12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6,000元。 ⒊被上訴人楊嘉芳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其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4、12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6,000元。 ⒋被上訴人何旻樺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其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5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 ⒌被上訴人朱許美枝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其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6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 ⒍被上訴人許文華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其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7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 ⒎被上訴人陳來平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其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11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 ⒏被上訴人林榮峰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其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13、14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6,000元。 ⒐被上訴人羅淑珍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其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16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 ⒑被上訴人楊鳳琴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其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37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 ⒒被上訴人顏述堃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其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39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 ⒓被上訴人廖玉梅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其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40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 ⒔被上訴人郭美倫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其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235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 ⒕被上訴人周佳倩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其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236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 ⒖被上訴人大統名人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其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237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 ⒗被上訴人王連聲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其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A1、A2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6,000元。 ⒘被上訴人沈祐潤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其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B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 ⒙被上訴人李秀英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其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C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 ⒚被上訴人梁瓊文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其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D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 ⒛被上訴人張星華、黃啟彰應自109年1月1日起至其等與黃英豪間就如附圖編號E所示停車位之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給付黃英豪3,000元。

附表三: 編號 被上訴人 1 顏仲良 2 王福建設有限公司 3 林玉琴 4 鄭凱文 5 楊嘉芳 6 陳麗玲 7 何旻樺 8 玖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9 朱許美枝 10 許文華 11 邱仁地 12 陳來平 13 林松弘 14 林榮峰 15 羅淑珍 16 楊鳳琴 17 顏述堃 18 廖玉梅 19 郭美倫 20 陳盈貝 21 周佳倩 22 符傳德 23 大統名人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24 王連聲 25 王俊銘 26 沈祐潤 27 楊丁吉 28 李秀英 29 張理民 30 梁瓊文 31 張星華 32 黃啟彰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HV%2C114%2C%E9%87%8D%E4%B8%8A%2C80%2C20260903%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