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判決列表
給付保險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HV,115,再,14,20260907,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6:2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再審原告謝興帆
- 再審原告謝卉蓁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再字第14號再審原告 謝興帆
謝卉蓁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再審原告於民國115年8月20日對本院114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萬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法 官 張琬如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