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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司家補,213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家補字第213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丁裕峰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陳文夫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屬於家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五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為原定徵收費用數額,加徵十分之五,故為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7條,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TDV%2C115%2C%E5%8F%B8%E5%AE%B6%E8%A3%9C%2C213%2C202609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