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訴,432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仁彬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芷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 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1日發文通知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 記 官 白瑋伶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CDV%2C115%2C%E8%A8%B4%2C432%2C20260908%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