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HM,115,聲,897,20260907,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6:3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即被告吳茂昌
原始抬頭(逐字)
主 文
吳茂昌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511號案件除去足以識別吳茂昌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後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卷宗資料影本。吳茂昌取得上開資料後,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其他聲請駁回(如附表二部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茂昌(下稱聲請人)為本案(指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511號)被告,為本案訴訟之需要,爰聲請交付聲請人如附表一所示之卷宗資料影本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及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一所示之卷宗資料影本,確係存在於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511號案卷內,並與聲請人被訴事實有關;且除內容涉及聲請人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部分,並非聲請人行使防禦權所必須,亦為聲請人以外之人之隱私範圍,故應予隱匿外,其餘部分均查無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涉及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或涉及其他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業務秘密等情形,亦未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故為保障聲請人瞭解卷內資訊之權利,自應准許聲請人預納費用後,付與上述卷宗資料影本。惟聲請人就取得之上述卷宗資料,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另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儲於數位媒體者,案件終結後由各法院資訊室保管;儲於錄音、錄影帶及其他錄音、錄影媒體者,案(事)件終結後由各法院檔案室自行列冊保管,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如附表二所示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依上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係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資訊室或檔案室)保管,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511號案卷內並無上開資料,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交付如附表二所示資料,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張瑛宗法 官 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蘭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附表一:編號 准許付與卷宗資料影本之範圍 備 註 1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127號卷【偵一卷】 應除去足以識別吳茂昌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 2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8486號卷【偵二卷】 應除去足以識別吳茂昌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 3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66號卷【原審卷】 應除去足以識別吳茂昌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 4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511號卷【本院卷】 應除去足以識別吳茂昌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
附表二:編號 資 料 名 稱 備註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66號案件之115年2月2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無此資料 2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66號案件之115年3月19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無此資料 3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66號案件之115年4月28日宣判程序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 本院無此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