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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5,聲保,938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俊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 年度執聲付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俊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義前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6470號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法 官 張婉寧法 官 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翁倩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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