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立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立運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判決確定移送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前經核准假釋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9月7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500332641號以假釋後更定刑期,經重新核算仍符合假釋要件,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法 官 張婉寧法 官 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翁倩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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