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HM,115,聲保,943,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6:3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檢察官
- 受刑人劉正峰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9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正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正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正峰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2240號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法 官 張婉寧法 官 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翁倩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