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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司催,1874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874號 聲 請 人 呂怡柔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一 日所為之公示催告,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當事人欄位「聲請人 吳怡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 呂怡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條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V%2C115%2C%E5%8F%B8%E5%82%AC%2C1874%2C20260908%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