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0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判決之正本漏未記載書類標題,應予更正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漏未記載書類標題,致原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此錯誤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揆諸前揭說明,爰依職權裁定補充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尤光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嘉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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