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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易,462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46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柏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0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漏未記載書類標題,應予更正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漏未記載書類標題,致原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此錯誤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揆諸前揭說明,爰依職權裁定補充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尤光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嘉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ULDM%2C115%2C%E6%98%93%2C462%2C20260908%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