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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5,聲,21 裁判日 2026-09-07 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即 再審聲請人 洪志恒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補充判決案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日所為115年度聲再字第2號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第三次)聲請更正本件顯然錯誤之裁定狀」所載。

二、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係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是裁定所表示之意思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者,自非錯誤,依法不得更正。

三、經查,聲請人洪志恒(下稱聲請人)所聲請更正之本院115年度聲再字第2號裁定,其記載之內容無悖於本院本來之意思,且觀諸聲請意旨所述,僅係聲請人主觀上之不同見解,難謂有何應予更正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是本件裁定更正之聲請難認於法有據,應予駁回。

四、又聲請人以實質相同之意旨(主張承審法院漏未對於第三人宣告沒收),先後提起3次(含本次)裁定更正之聲請,均經本院駁回,業已耗費相當司法資源;倘嗣後復以實質相同之意旨提出此等聲請書狀,本院將逕予附於前卷,而不再為其他處理,併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法 官 蔡羽玄法 官 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鍾雅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附件:刑事(第三次)聲請更正本件顯然錯誤之裁定狀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MHM%2C115%2C%E8%81%B2%2C21%2C2026090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