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劉金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金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現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9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988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98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伍偉華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鍾雅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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