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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4,家繼訴,94 裁判日 2026-09-04 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9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鄭宇辰 楊紋卉 被 告 OOO

OOO

OOO

兼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OOO

兼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OOO

被 代 位人即受告知人 O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末所附「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末所附附表一編號1至3財產所在地或名稱欄「前鋒段194地號」、「前鋒段194-6地號」、「前鋒段1045建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前峰段194地號」、「前峰段194-6地號」、「前峰段1045建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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