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筆 錄原 告 甲○○ 住○○市○○區○○○路00號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告訴代 林鈺維律師 被 告 乙○○ 住○○市○○區○○○路00號0樓居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婚字第261號離婚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 9月 4日上午10時在本院家事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法 官 洪毓良書 記 官 高千晴通 譯 鄭伊淳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 甲○○ 到被告 乙○○ 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原告與被告同意離婚。
二、兩造之婚後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婚後債務各自承擔,並互相拋棄基於民法第1030條之1 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書 記 官 高千晴法 官 洪毓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高千晴備註:*有關家事事件「如: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監護、輔助、姓氏變更、親子關係更正等」,應於調解筆錄、和解筆錄、合議裁定成立之日起30日內,攜帶「法院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或合議裁定」、當事人身分證、戶口名簿,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以免逾期受罰。*需同時換發身分證者,併附2年內符合身分證格式相片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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