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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家簡上,7 裁判日 2026-09-07 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簡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丙○○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5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4年度家繼簡字第6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林麗芬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雅莉法 官 王奕華法 官 林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王鵬勝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YV%2C115%2C%E5%AE%B6%E7%B0%A1%E4%B8%8A%2C7%2C2026090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