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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家繼訴,180 裁判日 2026-09-07 案由:交付遺體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80號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體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交付遺體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3日以115年度家補字第480號裁定命於其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805元,惟原告迄今已逾相當期日尚未繳費,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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