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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家補,412 裁判日 2026-09-03 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412號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王誠億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YV%2C115%2C%E5%AE%B6%E8%A3%9C%2C412%2C20260903%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