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 對 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宣告A02(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A01(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A02之監護人。指定石O琪(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受監護宣告人A02負擔。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即相對人因中風等疾病,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依民法第14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1.戶籍謄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
2.身心障礙證明、高雄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
3.高雄市心欣診所精神鑑定報告書及鑑定人結文。
4.親屬同意書:相對人之子女、配偶均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石O琪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認相對人確因重度血管型失智症,因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應合於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聲請人之女石O琪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林虹妤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YV%2C115%2C%E7%9B%A3%E5%AE%A3%2C661%2C2026083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