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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板小,2518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2518號 原 告 源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易承 訴訟代理人 許坤水

被 告 圓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公司所在地登記在臺北市文山區,此有相對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證(見本院限閱卷),且卷內亦無雙方有約定債務履行地之相關事證,依照上揭法律規定,本院即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王春森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EV%2C115%2C%E6%9D%BF%E5%B0%8F%2C2518%2C202609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