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簡字第414號原 告 康達盛通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霠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4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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