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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CEV,115,板簡,619,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6:4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陳明宏即步錚室內裝修工程行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簡字第619號上 訴 人 陳明宏即步錚室內裝修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