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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出資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CEV,115,板補,2042,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6:4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廖文發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補字第2042號原 告 廖文發 訴訟代理人 沈秋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櫻桃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