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妨害性自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M,115,台上,2630,20260827,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6:4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BK000-A112025A(姓名、年籍及
原始抬頭(逐字)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之推理作用,認定上訴人BK000-A112025A有如其犯罪事實欄所載,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凌晨0時許,在○○縣○○鄉(地址詳卷)住處房間內,不顧行為時未滿14歲之其女兒即告訴人A女(姓名詳卷,00年0月生)之閃避、發抖,違反A女之意願,撫摸A女之胸部及生殖器而強制猥褻得逞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改判仍論處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刑,已詳敘其憑據及理由。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A女之堂姊C女(姓名詳卷)證稱A女於案發當時以「拍」之方式喚醒她一節,與A女陳稱其「捏」C女等語歧異,顯不足以證明A女之指證屬實;又C女曾證稱其與A女下樓後有跟C女之姊姊說,C女之姊姊就問A女有無遭伊亂摸,A女說沒有等語,乃原判決採用具有累積性質之C女證詞,復未就C女上開有利於伊之證言詳查釐清,殊有違誤。此外,原判決疏未審酌伊單親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境況,承受沉重之經濟壓力,倘入監長期服刑,家庭生計將無以為繼等情狀,量刑尚嫌過重云云。
三、惟證據取捨、事實認定及刑罰裁量,均屬事實審法院於法定範圍內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復已敘明取捨證據之心證理由,且科刑之輕重亦符合規範體系及目的,於裁量權之行使無所逾越或濫用,而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暨罪刑相當原則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原判決依憑上訴人肯認其知悉A女之年紀,於案發時、地躺在A女之身旁,並抱著A女等情,核與證人A女指證:上訴人於案發時、地,從伊身後撫摸伊胸部及下體,伊發現後就捏身旁之C女並跟她說上訴人在摸伊,伊很不舒服,伊就依C女的建議一起到樓下去,後來伊有跟伊的哥哥H男、同學F女(姓名均詳卷)說這件事等語,大致相符,勾稽A女於頃遭上訴人強行撫摸胸部及下體後之感受或反應,經證人C女證稱:伊於案發時、地與A女一起睡覺,後來被A女拍醒,看到上訴人抱A女,A女一直在發抖,伊覺得A女想離開,伊就帶著A女離開房間到樓下等語;證人H男證稱:A女於案發後當天來跟伊講說這件事,她神態緊張,有點生氣,說很噁心等語;至於證人F女則證稱:A女於112年3月間某日,在學校操場上跟伊說上訴人在她國小四年級時就會摸她,A女在敘述時眼眶泛紅,講話抖抖的,很害怕、不舒服的樣子等語。揆諸上揭C女、H男及F女所為之證言,均係有別於A女所為不利於上訴人性侵害指訴之獨立事證,並非傳聞自A女受害陳述之重複或累積,且與A女指訴被害情節時之負面情緒表現及心理狀態等反應情況契合,堪為A女所為性侵害指證具有憑信性之補強擔保,並據以指駁上訴人否認犯行之辯解,要屬卸責情詞而難採信,因認上訴人確有對未滿14歲A女強制猥褻之犯行,已敘明其憑據及理由,復敘明如何係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審酌相關情狀而為科刑之理由。核原判決採證認事之論斷,尚與經驗、論理、補強及相關證據法則無違,且對於科刑輕重之裁量,並未逾越法律授權之界限與範圍,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暨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上訴人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徒就無關判決結果之枝節性問題,漫為爭執,無非係對於原審採證認事暨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詳細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法 官 林靜芬法 官 陳松檀法 官 王耀興法 官 蔡憲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