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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醫療費用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TEV,115,東補,169,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6:4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東補字第169號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富獎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足額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2,7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