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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工程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TDV,115,審建,37,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6:5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被告麥漢璋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建字第37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麥漢璋
訴訟代理人 陳玫儒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睿元奈米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