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CDM,115,單聲沒,198,20260907,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6:5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被告楊晟豪
原始抬頭(逐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14年度偵字第329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沒字第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偽造之車牌(車牌號碼:「MBA-7787」)壹面沒收。
理 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2990號被告楊晟豪涉嫌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5年8月12日期滿。扣案偽造之車牌1面(車牌號碼:000-0000號),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楊晟豪因涉嫌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29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自114年8月13日起至115年8月12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暨緩起訴執行卷宗等足以憑證。扣案之如主文所示偽造車牌1面(114紅保字第3912號),為被告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坦承在卷,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刑案照片等在卷可佐。從而,本案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二十九庭 法 官 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張馨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