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聲,3446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4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郁鄢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郁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郁鄢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共23罪)。受刑人於112年12月13日入監執行,其刑期終結日為116年5月12日,累進處遇縮刑70日,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6年3月3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2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且所餘刑期尚未終結,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辛珮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M%2C115%2C%E8%81%B2%2C3446%2C202609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