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新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蘇鈺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鈺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4年7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113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周品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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