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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聲,3461 裁判日 2026-09-07 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瑋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瑋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瑋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13年12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199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周品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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