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CDM,115,聲,3466,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6:5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受刑人林仁敦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仁敦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仁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仁敦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並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已於民國115年9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