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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訴,3063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63號 上 訴 人 中湖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文銓

被上訴人 程冠傑 楊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五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5年8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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