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簡文銓
被上訴人 程冠傑 楊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五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5年8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楊振宗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V%2C113%2C%E8%A8%B4%2C3063%2C20260908%2C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