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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損害賠償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CDV,115,勞簡,78,20260908,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6:5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黃怡文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簡字第78號原 告 黃怡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恒通股份有限公司請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12日115年度勞簡字第7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