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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勞簡上,13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簡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陳信竹即禾豐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被上訴人 蔡皓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28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温凱晴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V%2C115%2C%E5%8B%9E%E7%B0%A1%E4%B8%8A%2C13%2C202609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