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簡上,61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簡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郭全福

訴訟代理人 陳孟遠律師胡書瑜律師被 上訴 人 邱翊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彥魁法 官 吳舜弼法 官 陳昱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劉雅文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V%2C115%2C%E7%B0%A1%E4%B8%8A%2C61%2C202609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