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 陳孟遠律師胡書瑜律師被 上訴 人 邱翊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彥魁法 官 吳舜弼法 官 陳昱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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