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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除,353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元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明洲 代 理 人 余東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司催字第2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丁柔方

附表: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5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徐啟峰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蘆洲分行 115年2月28日 861,939元 YC0677869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V%2C115%2C%E9%99%A4%2C353%2C202609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