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潘明洲 代 理 人 余東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司催字第2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丁柔方
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5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徐啟峰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蘆洲分行 115年2月28日 861,939元 YC0677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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