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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借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HDV,115,審補,22,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6:5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賴偉舜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2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賴偉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6357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6,73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5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50萬7,020元 1 利息 49萬9,784元 115年4月2日 115年7月6日 (96/365) 15% 1萬9,717.51元 小計 1萬9,717.51元 合計 52萬6,7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