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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審補,4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4號 原 告 王陳英花

被 告 銳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待查)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84年間共同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銳欣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公司原設立地址在臺北市○○○路○段000號十樓、已解散)之設立、民國76年起異動登記資料(需含有最後全體董事、股東等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暨戶籍謄本(如有清算人,應列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清算人或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以上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不動產所有人:王陳英花       編號 不動產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建號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溪湖鎮 忠覺 334地號 90.00 1/1  備考 王陳英花所有。     2 彰化縣 溪湖鎮 忠覺 56建號 136.70 1/1  備考 王陳英花所有。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HDV%2C115%2C%E5%AF%A9%E8%A3%9C%2C4%2C202609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