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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金訴,355 裁判日 2026-09-07 案由:詐欺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5年度金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孟濂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林孟濂因詐欺案件,前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並於115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本院定於115年9月8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依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吳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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