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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金簡,25 裁判日 2026-09-07 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金簡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城賢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壹佰壹拾伍年肆月拾陸日所為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城賢涉犯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3**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自白犯罪,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裁定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惟現有不宜改依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韓茂山法 官 陳佳麟法 官 康心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陳姿利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DM%2C115%2C%E9%87%91%E7%B0%A1%2C25%2C2026090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