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CDV,115,勞執,150,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5 17:0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于珮雯
原始抬頭(逐字)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於調解方案中指定之匯款帳戶(台新銀行板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于珮雯)自調解成立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完整資料,或其他程度相當足以釋明相對人未履行義務之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於民國115年8月17日於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依該調解紀錄記載,相對人固應於同年月19日前將新臺幣6萬元轉入聲請人設於台新銀行板南分行之存款帳戶內,惟聲請人未提出該帳戶之存摺影本或交易明細,尚無從釋明相對人是否已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於調解方案中指定之匯款帳戶(台新銀行板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于珮雯)自調解成立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完整資料(可辨識戶名、帳號,且內頁資料完整、連續不中斷),或其他程度相當足以釋明相對人未履行義務之文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舜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