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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聲,2541 裁判日 2026-09-07 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弘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弘輝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弘輝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52號、110年台抗 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133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該刑事裁定1份附卷可參,則依前揭說明,本件於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5年9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3原定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4至編號6各罪所示刑度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3年1月,計算式:3年9月+1年+(1年1月)*2+(1年2月)*2+(1年4月)*2+1年2月】,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之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此部分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實現刑罰公平性,裁量時應遵守之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等內部性界限,以及本院以書面通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事件,得具狀陳述意見,經受刑人表達無意見(本院卷第33頁)等一切情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子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書記官 葉卉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4次)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3次) 有期徒刑1年(2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5月18日、19日 114年5月16日 114年5月10日至15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31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69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114年度偵字第4487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4年度訴字第1006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12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219號 判決日期 114年7月29日 114年10月31日 114年12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4年度訴字第1006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12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219號 確定日期 114年10月30日 114年12月3日 115年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編號1-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3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5月16日至17日 114年5月8日至18日 114年5月15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0518、421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 年度偵字第44943、449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40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221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220號 115年度審金訴字第313號 判決日期 115年1月30日 115年1月30日 115年4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221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220號 115年度審金訴字第313號 確定日期 115年3月3日 115年3月3日 115年6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備    註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DM%2C115%2C%E8%81%B2%2C2541%2C20260907%2C1